日期:2021-03-17 來源:未知
2019年3月1日,首部綜合類的知識產權保護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下稱《條例》)正式實施。
2017年起,深圳市市場監管局推動制訂涵蓋專利、商標、版權、商業秘密等的《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著力于完善保護機制、提高保護效果、加大保護力度,為實施最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法律制度保障。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于2019年3月1日起實施。條例對工作機制、行政執法、公共服務、自律管理、信用監管等方面內容進行規范,從建立知識產權合規性承諾制度、設立行政執法技術調查官、明確行政處罰違法經營額計算標準、擴大責令停止侵權適用范圍、構建信用懲戒機制、保護中心職能法定化、營造社會共治格局等方面進行制度創新,著力構建與深圳創新發展相匹配、與國際通行規則相接軌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為了加快實施《條例》,市市場監管局召開了全局系統和企業兩場專題解讀培訓。市知識產權聯席會議辦公室印發了《關于貫徹落實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的通知》,要求市市場監管部門、公安部門、司法部門、商務主管部門等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單位,認真組織學習領會《條例》,各司其職,結合我國現行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貫徹落實。用足用好《條例》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大懲戒力度,顯著提高違法侵權成本,率先實施最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打造一流的國家知識產權強市。
《條例》突出信用監管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作用,規定將司法裁判、行政處罰、政府投資、采購和招投標、扶持獎勵活動中的知識產權失信違法信息以及違背知識產權合規性承諾的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要求政府及其部門在實施與知識產權相關的行政管理服務時,應當查詢相關主體的知識產權公共信用狀況;對知識產權失信違法主體在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等活動方面作出限制;建立知識產權失信違法重點監管名單制度,確定重點監管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為了營造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和氛圍,《條例》設立了知識產權合規性承諾制度,要求參與政府投資、采購和招投標等活動的,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知識產權合規性書面承諾。
相關單位和個人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5年內不得承接政府投資項目。 侵犯知識產權并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永久性禁止承接政府投資項目,禁止參與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禁止申請政府扶持資金和表彰獎勵。 條例還要求主管部門建立知識產權失信違法重點監管名單制度,按照知識產權失信違法嚴重程度,確定重點監管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強深圳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構建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條例》要求實現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行政執法與糾紛調解工作相銜接,促進知識產權糾紛高效,快速解決,進一步改善深圳營商環境,激發創新活力。
深圳是個極具創新活力的城市,但知識產權維權難、周期長、成本高的問題普遍存在,對此,《條例》從制度建設層面作出一些創新探索。
為解決知識產權侵權案件調查取證難的問題,條例規定:在市知識產權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配備技術調查官,明確其工作職責,發揮技術調查官的專業性作用,為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協助查明案件所涉技術事實。
為了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快保護”的要求,《條例》在國家規定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中直接責令停止侵權的條件和范圍基礎上,擴大了直接責令停止侵權的適用范圍。
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投訴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市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管理部門對有證據證明有侵權事實的,可以先行發布禁令,責令涉嫌侵權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權行為,并依法處理。發布禁令前可以要求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供適當擔保。構成侵權行為的侵權人拒不執行禁令停止侵權行為的,應當加倍處罰。
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違法經營額如何計算,是知識產權維權過程中的難點,《條例》的一大亮點就是對此進行了明確,細化了違法經營額和市場中間價的計算標準。
《條例》規定:侵權產品已銷售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 未銷售的侵權產品價值,按照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 侵權產品全部未銷售的,價值按照標價進行計算; 沒有標價或者標價明顯與產品價值不符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侵權人因侵犯知識產權受到罰款處罰后,5年內再次侵犯同一種知識產權,或者5年內3次以上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市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管理部門可予以雙倍處罰。
附:
《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工作機制
第三章 行政執法
第四章 公共服務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六章 信用監管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激發創新活力,建設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打造具有世界影響力的創新創意之都,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特區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機制、行政執法、公共服務、自律管理、信用監管等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三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以及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教育、培訓、宣傳、行政執法和經費保障,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機制,營造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依法履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職責。
發展改革、工業信息、科技創新、財政、文體旅游、公安、司法行政、海關等依法負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職責的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職責。
第五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發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情況報告。
第六條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機制,實現知識產權保護行政執法、司法審判、仲裁、調解等工作的有效銜接。
第七條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可以在創新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機制和糾紛處理、涉外維權、綜合執法等方面先行先試,提供便捷高效服務,建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示范區,其探索成果條件成熟時可以在全市推廣。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監督,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專項報告。
第二章 工作機制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知識產權聯席會議,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協調機制,推動解決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聯席會議由市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市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由市主管部門承擔。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條 完善知識產權工作情況通報制度。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發現屬于其他部門管轄的知識產權案件線索時,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管轄權的部門。
有管轄權的部門接到通報后,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第十一條 建立知識產權評議制度。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對重大產業規劃、政府投資項目、重大經濟科技活動進行知識產權評議,提高創新效率,防范知識產權風險。
知識產權評議的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考核機制,對區人民政府、市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市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需要,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加大寬帶移動互聯網、云計算、物聯網、大數據、高性能計算、移動智能終端等新領域新業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職責,加大對知識產權犯罪行為打擊力度,并協同市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管理部門開展相關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于移送的涉嫌知識產權犯罪案件,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部門。經審查不屬于其管轄的,應當轉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部門。
公安機關受理的涉嫌知識產權犯罪案件,涉案物品在提取證據依法封存后,具備條件的可以交市公物倉保管。
第十六條 公證機構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知識產權證據保全公證申請,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需要補充證明材料或者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公證機構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